直播帶貨眼花繚亂,
主播舌綻蓮花讓人心動不已,
一不小心買到水泡車,
誰來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案情簡介
小蘇大學畢業(yè)后想購買一輛汽車,但預算有限,于是打算購買一輛經濟適用的二手車。
某天,小蘇瀏覽某直播平臺時,發(fā)現某汽車服務部正好在售賣一輛符合自己預算的二手汽車。于是小蘇在直播間內與帶貨主播李某確定預購買車輛的信息、價格及交付事宜,小蘇反復向主播李某確認車輛狀況,主播確認該車無重大事故、無火燒水泡情況。
臨到付款時,小蘇還是不放心,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因雙方在同城,主播李某遂與小蘇線下見面簽訂協(xié)議,小蘇在買方處簽字,李某在出賣方處簽字,協(xié)議手寫備注該車無重大事故、無火燒水泡情況。
付款交車后,小蘇發(fā)現該車輛為水泡全損車,遂訴至法院,要求汽車服務部、李某共同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服務部將直播帶貨平臺賬號借用給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銷售過程中未批露名義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的關系,應認定買賣合同相對方為汽車服務部。
李某又在線下與小蘇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李某個人作為出賣方的相關權利義務,應認定李某與小蘇達成協(xié)議,就汽車服務部的債務承諾為債務加入。
汽車服務部出借網絡賬號給李某經營,未依法及時對相關主體信息的借用情況進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礎上的消費選擇權,對于因直播帶貨導致的消費者損失,電商經營者汽車服務部和主播李某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從買受人小蘇的購買過程看,其購買二手汽車的重要考慮因素,就是該車輛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有無水泡火燒情形。而無論是直播間內的承諾,還是李某在書面協(xié)議中備注,均確認該車輛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火燒情形。但汽車服務部和李某都僅通過第三方的承諾或4S店的維修情況對案涉車輛進行了解,未對明顯可以取證的出險記錄進行調查,不能認定其已經盡到經營者的安全檢查義務,對購買人作出虛假承諾,誘使小蘇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了案涉車輛,應認定經營者存在欺詐,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三倍賠償規(guī)則。故小蘇有權要求汽車服務部、李某退一賠三,但三倍賠償金額應以小蘇實際支付的車款為標準,小蘇應當返還涉案二手汽車。
本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判決義務現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因“網絡直播帶貨”二手汽車引發(fā)的消費者維權糾紛。網絡直播帶貨作為一種全新的電商形態(tài),讓網絡購物更具交互性和直觀性,從人、貨、場三方面重塑零售業(yè)產業(yè)鏈條。但直播間經營者、直播帶貨人員隨意發(fā)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等問題也時有發(fā)生,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于汽車服務部的責任
本案汽車服務部將平臺賬號借用給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該汽車服務部平臺直播間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銷售二手汽車的要約邀請,未批露實際經營者,應認定經營主體為汽車服務部。小蘇在汽車服務部直播間確定購買汽車型號、價格、交付時間等具體內容構成要約,直播間確認上述購買信息構成承諾,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對方應認定為消費者小蘇和電商經營者汽車服務部,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汽車服務部提供的汽車系水泡全損車,小蘇有權要求汽車服務部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主播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一方面,帶貨主播李某與買受人小蘇簽訂的確認李某作為出賣人相關權利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應認定為第三人李某與債權人小蘇已達成協(xié)議,就汽車服務部的債務承諾為債務加入,故李某應就汽車服務部的相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方面,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六條規(guī)定:
“平臺內經營者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span>
本案電商經營者汽車服務部與主播李某雖非系網絡賬戶轉讓的關系,但根據相關法律及行政管理規(guī)定,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公示相關信息,相關信息發(fā)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電商經營者汽車服務部出借網絡賬號給李某經營,未依法及時對相關主體信息的借用情況進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礎上的消費選擇權,對于因直播帶貨導致的消費者損失,可以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由電商經營者汽車服務部和主播李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直播間經營者和帶貨主播共同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責任,且在網絡消費環(huán)境下適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則,依法制裁了網絡消費中的不誠信商業(yè)欺詐行為,維護了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督促電商經營者、主播守法誠信經營,規(guī)范網絡消費秩序,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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