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莫某與三名朋友在夜宵城包廂內(nèi)飲酒。當晚8時許,莫某等人準備離開時,恰巧遇到前來吃夜宵的被害人歐某甲。
期間,莫某在無任何糾紛的情況下,突然動手擊打歐某甲兩下,同行人員見狀立即上前勸阻。
然而,莫某等人并未因此收斂。其隨后尾隨歐某甲進入廚房,隨手拿起一把紅色塑料膠凳,對歐某甲及聞訊前來勸阻的另一名被害人歐某乙實施毆打。
過程中,莫某等人還將歐某甲推入雜物間,繼續(xù)使用紅色塑料膠凳及柴刀對其進行攻擊,導致事態(tài)進一步升級。經(jīng)鑒定,歐某甲、歐某乙的損傷程度均已構(gòu)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莫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結(jié)合莫某有犯罪前科及自首情節(jié),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莫某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莫某酒后無故滋事,隨意攔截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此案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飲酒需適量,沖動釀大錯。 酒后滋事不僅危害社會秩序,更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可挽回的傷害。愿大家從此案中汲取教訓,恪守法律底線,共筑文明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