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新行政復議法將調解作為一項工作原則規(guī)定在總則中,不但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行政爭議,而且貫穿案前、案中、案后審理的全過程。岑溪市司法局作為岑溪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把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職能融合到行政復議中,實現行政復議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創(chuàng)新行政復議辦案新模式。 2024年2月8日,廖某與黃某因感情爭吵,實施了故意傷害黃某的違法行為,造成黃某輕微傷的損害后果。2月9日,岑溪市公安局對廖某作出了行政處罰。2月21日,申請人黃某因不服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重新作出決定。同時,黃某還向檢察部門提出了法律監(jiān)督申請,并向公安部門提出信訪請求,要求對廖某給予從重處罰。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在依法受理黃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指派了市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黃飛強與其他行政復議員一起辦理本行政復議案。行政復議員對行政復議答復材料進行認真、細致地審查,于3月20日分別聽取了廖某和黃某的意見,發(fā)現引發(fā)本起行政爭議的主要原因是故意傷害后產生的賠償問題??紤]到傷害賠償屬于民事范疇,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行政復議員與岑城司法所調解員聯合,以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賠償問題。4月3日,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召集廖某和黃某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行政復議員和調解員默契配合,從法理、情理、事實等方面與兩位當事人釋法明理、討論調解方案。經過多次溝通,雙方當事人最終就賠償的數額、方式等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黃某當場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程序終止。隨后,黃某向檢察部門撤回了法律監(jiān)督申請,以及撤回了對公安部門提出的信訪訴求。
岑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楓橋經驗”,牢固樹立“復議為民”的宗旨理念,首次運用“行政復議+人民調解”模式成功化解行政爭議,推動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真正解決人民群眾合理訴求,為平安岑溪建設提供法治保障。補充說明:信息僅作分享,版權歸來源者所有。如有侵權,聯系必刪。